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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材”起意!3人因盗窃木材被刑拘




2022-04-01         

    2022年3月2日,普洱市墨江县公安局通关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堆放在通关镇永马村永马岔路旁的约10立方米的松树木料被盗,价值7600元。

    通关派出所闻警而动,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经缜密勘查,确定了嫌疑车辆的型号特征。随后,派出所组织警力兵分两路,一组人员调取卡点监控,寻找嫌疑车辆活动轨迹,另一组人员对辖区卡车车主、车牌号信息进行详细摸排。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经过民警的不懈努力,终于确认了嫌疑车辆以及嫌疑人身份信息。

    3月21日,民警成功将犯罪嫌疑人马某、蒋某、吕某抓获归案。经审讯,三人对盗窃松树木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如实交代了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经查,3月1日晚间,蒋某、马某将盗伐的林木贩卖后,返回途中接上了吕某,三人看见路边堆放的木材无人看管,便起了盗窃木材进行贩卖的念头,3月1日至3月2日,三人先后3次实施盗窃,并将盗窃所得卖到了一家木材加工厂,随后平分了非法所得。

    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对于盗伐林木、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木材的案件线索,已移交墨江县林业局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伐林木是指违反国家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的行为。

    盗伐林木的主要特征:(1)违反的是国家的森林法和保护森林的法规。(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的行为。(3)自然人可以实施本行为。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都可以实施本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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