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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许可证批准的数量采位林木应如何处理




2021-07-26         
  【基本案情】某村种植杨树30,经向当地林业部门中请,可以进行更新采伐。该村委会研研究决定对采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李某某二位村民联合以12000元中标标米该林地上的林木,两人与村委会答订合同约定,村委会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林木归李某,王某所有,李某,上某共同向村委会支付林才木款12000元。2014年年4月,村委会到当地县林业局办理了林木采许可证(采伐积20立方米),随后李某,F某开始采。直到当年5月中句,村委会发现采伐数量明显超过批准的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立即对两人的采伐行为进行了制止。而李某,王某二人称并未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担绝停止采伐,双方发生争执。该县林业局接到村委会报告后,迅速组织技术人员对伐区进行现场察,发现李某、王某二人量未超过批准的林木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但采伐的林木蓄积超过规定数量6.2立方米。
  【处理意见】县林业局在对此案的处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工某某二人明知批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数量只有20立方米,却故意超量采伐集体所有林木,企图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应属伐林木的行为,且数量已达6.2立方米,已超过伐林木的数量较大的标准,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王某二人虽持有批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应按滥伐林木行为进行处理,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责令李某、王某补种滥伐林木数5倍的树本,并处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滥伐林木行行为是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证现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春体成者其他体本,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或者不以非法古占有为日的,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体成者其他林木,滥伐他人所有的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中事责任的情形,《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中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询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包括期限、地点、树种,数量,方式等,违反任何一项,都属违反许可证规定的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滥伐林木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在客体上,该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森林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源,对改善人类生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对森林资源予以严格保护,任何单位与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木经林业行政上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量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的行为。采伐林木必须中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于生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任何人都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面不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意采伐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在主体上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本案中,李某,王某的采伐行为虽未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点,但已超过了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的,属于滥伐林木的行为,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论处。李某、王某二人滥伐林木6.2立方米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应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李某、王某二人进行行政处罚。
  【观点概括】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地点、树种、数量、方式进行采伐。